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09:31

陕卫妇发〔2006〕1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厅直厅管医疗单位: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铜川市“高考移民”问题进行了全省通报,认为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是一起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其中涉及到铜川市21家医疗机构,并认定铜川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医学出生证明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为了维护高考和社会秩序,严肃政纪,省政府决定对铜川“高考移民”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7人,诫勉谈话20人,批评教育16人,经济处罚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人。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法行政,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文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卫生、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区卫生、公安部门要予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发放的监督和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公安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应加强内部监督与制约,严格使用手续,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施行逐级订购制度和发放登记制度。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进行。各县区妇幼保健院于每季度末向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申报订购数量,由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向省妇幼保健院订购。各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属区管理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各单位要相对固定专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将领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报领取单位备案。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人必须出具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户籍登记中要严格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无原件或原件丢失者,按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陕卫基发〔2001〕124号)中的要求申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无原件者不得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文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并报告上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经确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发生地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违反刑法的应及时转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和公安部门。

  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出生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线索,要及时查处,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的,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八、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接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科学化管理水平,在全省推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填写、统计、审核计算机管理,逐步实施网络化。全省具有助产资格的二级以上医院(含部队、部属、厂矿医院)及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应率先实现《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

  九、近期内,各市要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有关医疗单位要认真作好自查,彻底清理整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将对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收费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