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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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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621发布时间:2008-06-19 08:57:02浏览次数:3691

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各市级定点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36号)精神,尽快调整2008年新农合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合农民得到实惠,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合疗组办发〔2008〕3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草拟了《榆林市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补充修改意见,并于5月13日下午5点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市卫生局农卫科。
  联系人:薛秉胜 
  联系电话:0912-3890894(办)   13891252153(手机)
  传真:0912-3890894
  邮箱:xbsh2006@126.com
  附件:《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榆林市卫生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
  近年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提前实现了新农合制度十二县区全覆盖的目标,农民的医疗经济负担得到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缓解。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8]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确保参合农民得到实惠,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合疗组办发〔2008〕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新农合方案调整
(一)方案调整与审批原则
1、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必须按照“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
2、各县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各项要求经科学测算形成,方案设计中涉及全省有统一规定的必须执行,全市有统一规定的严格执行。
3、各县区新农合运行方案必须在2008年6月份调整到位,7月1日起执行。
4、凡涉及合疗资金分配、使用、调整的所有方案,各县区必须经市合疗办审批,并报省合疗办备案。备案后的各县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必须严格执行,运行年度内不得擅自更改。
(二)补偿模式的选择
从2008年起,全省新农合补偿模式统一为大病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不再设计其它补偿模式。2008年尚建有家庭账户的定边县,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不得强迫农民使用,也不得冲抵下年度个人参合缴费。2009年全市统一不再设立家庭账户。
(三)基金分配和使用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门诊补偿金、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住院补偿金占全年基金总量的约77%-80%,门诊补偿金占20%,风险金占3%左右。三部分基金比例分配随筹资量增加适当调整。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院补偿金用于大病统筹和规定的特殊慢性病补助,门诊补偿金用于门诊统筹补助。住院补偿金和门诊补偿金分账管理,互相不能挤占和调剂。新农合补偿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政府已有特殊补助或优惠政策的,必须优先执行优惠政策,此后,新农合补助再视群众负担和基金情况确定补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