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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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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725发布时间:2009-09-07 10:31:59浏览次数:2591

 

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综合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低廉的医疗服务,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医院等级评审(复审)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7]3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医院等级评审是世界各国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价的国际惯例,是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院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的基本手段,也是医院寻求自身发展、可持续发展、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认真做好医院等级评审(复审)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医院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把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岗位“大练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医院等级评审,加强内部管理,转变服务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

各县区卫生局要尽快充实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领导机构,召开等级医院评审专题会议,进行再安排、再动员、再部署。要按照陕西省医院等级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县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工作方案,认真安排,精心部署,全面加快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促进评审工作进度,明确申报期限,积极开展工作。

三、认真履责

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级评审(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医疗机构评审(复审)办公室审核;申报二级乙等及以下等级的医疗机构,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市管)医疗机构除外)初审合格后,报市医疗机构评审(复审)办公室审核,并向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榆林市一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县区卫生局将本辖区所属医院申报市卫生局,由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一级综合医院实施评审工作。

四、加快进度

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评审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等级评审(复审)准备工作,根据省卫生厅392号文件精神,省医疗机构评审(复审)办公室,本周期评审受理申请的最迟申报期限为2009103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02020091231日前完成本周期评审工作。我们将根据各县区卫生局申报的顺序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各县区卫生局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抓紧准备工作,及时申报评审。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试行办法》、《榆林市一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复审)试行办法》规定,逾期(20091020)未申报的医疗机构,原有等级自动失效。

五、规范管理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能上能下。经评审不具备所申请等级的医疗机构,在评审办公室规定的自查整改时限内可申请重新评审一次,或改为申请下一等级医疗机构评审。经评审不具备一级医院等级的取消其医院资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对其诊疗科目、人员、技术、设备进行重新核定和准入,吊销其不具备条件的相应诊疗科目,直至转型为卫生所或门诊部。本周期内医院等级评审的结果(含未申报评审的机构),将在电视台、榆林日报等新闻媒体、报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并作为物价部门核定医院各项收费标准,劳动部门职工定点医疗保险确定定点医院、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核定农村合作医疗确定医疗定点单位的主要依据。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评审手册和标准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自评,积极申报,参加评审。

请各县区卫生局于2009915日前将所属一级和未评审二级综合医院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床位数、执业地址、医院急诊和办公室电话,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李明军,电话0912-3893400    邮箱sxyllm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