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0-20 23:57

 

单位: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下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行政职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