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09:58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6〕17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委(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全省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结束,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公布了挂网目录。现就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

    二、挂网目录

    根据药品类别,基本药物挂网目录分为“陕西省基本药物入围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并根据调整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一)陕西省基本药物入围药品目录,是指按照“双信封”模式,通过竞价、议价产生的入围药品目录。医疗机构采购时原则上不再议价。

   (二)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是通过确认限价或以参考价直接挂网形成的目录,主要包括基础输液和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医疗机构采购时可带量议价。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省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挂网目录,启动本机构基本药物的遴选工作,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2017年2月1日起,规范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全面执行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

    交易账户开设、证书安装、目录勾选等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陕西省基本药物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四、采购使用

   (一)合理确定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综合考虑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从基本药物挂网目录中选择确定药品采购目录。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鼓励医联体内的核心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统筹设置基本药物的用药目录。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采购平台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供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参考。

   (二)明确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40%,其中,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逐步达到40%;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使用比例较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2.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应以基本药物为主。为切实保障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用药需求,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分别使用机构药品品规总数30%、20%的非基本药物,根据当地慢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可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

    3.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采购

    1.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配送、入库、结算等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杜绝标外采购和网下交易。

    2.有限价的,原则上不能突破限价。对“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内药品,鼓励开展联合带量议价采购。

    3.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优先采购标准化的剂型、规格,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对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的采购使用要有一定比例限制。

   (四)签订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编制采购计划,与挂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

    五、规范配送服务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须在省采购平台上注册,并明确配送范围,同一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多个区域配送。对平台注册的配送企业实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

    (二)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按“两票制”相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按省医改办《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执行。

    (三)医疗机构要根据用药实际,提高配送集中度。省采购平台将公布每家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医疗机构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并在采购平台上勾选确认。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如果被委托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可解除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可再次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五)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及时研判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六、加强药款结算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探索加快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区域、本单位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考核监管,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药学人员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

    (三)广泛开展基本药物使用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规范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附件:1.陕西省基本药物入围药品目录;

    2.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

    (附件电子版详见省药品采购平台)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