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6 08: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5〕175号)要求,我省分类分批开展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近期已完成骨科植入、眼科、吻合器等13个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和限价挂网等工作,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分批公布了挂网目录。现就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心血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二、挂网目录

    结合企业申报、资质审核等情况,高值医用耗材根据有无限价区分为“限价挂网品种目录”和“备选品种目录”,其中:“限价挂网品种目录”是指经过产品资质审核,并确认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格两者的低值后形成的品种目录;“备选品种目录”是指经产品资质审核,但没有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

    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限价挂网品种目录”范围内选择相应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及本机构现行采购价格。确因临床必须且“限价挂网品种目录”中没有相应产品的,按照“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在省采购平台上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优先选择使用“备选品种目录”内产品。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5%。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相应信息进行公示。

    三、采购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要依据省采购平台上分批公布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做好网上阳光采购相关准备工作。2017年2月1日起,开始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3月1日起,开始眼科、吻合器、电生理和结构心脏病类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4月1日起,开始神经外科、非血管介入、起博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和口腔等大类高值医用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

    交易账户开设、证书安装、目录勾选及产品议价等具体操作详见省采购平台发布的《陕西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

    四、采购程序

    1.医疗机构根据“限价挂网品种目录”信息,结合采购数量、距离远近、回款周期等要素与挂网生产企业合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2.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真实、及时在平台上填写成交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平台外采购。

    3.医疗机构可依托区域性或跨区域性采购联合体,探索带量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五、价格管理

    省采购平台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数量等相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将价格划分区段管理。各医疗机构依据价格区段信息调整采购价格,避免高价采购。省采购平台的价格区段将随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数量的变化而实时变化。

    六、动态调整

    1.价格动态调整。生产企业在指定省、市的最新中标(挂网)价格如果低于陕西省挂网价格,每年的6月、12月,企业要按照平台要求,主动申报调整陕西省相应挂网价格,平台予以公示。逾期不申报的,经核查确认后,记入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并将该产品暂停挂网1年。医疗机构要根据产品挂网限价的调整,适时对产品采购价格进行调整。依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与限价偏离幅度较大的产品适时予以调整。

    2.品种动态调整。阳光挂网采购启动后,生产企业在指定省(市)有中标(挂网)价格记录的,或者连续6个月,在陕西省有3家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使用的,经申报核查后予以挂网。

    3.质量动态调整。对使用、配送等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予以调整。

    有关动态调整的具体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动态管理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6〕110号)执行。

    七、配送管理

    1.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在省采购平台注册,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明确配送范围。

    2.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委托平台注册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的确定实行双向选择,省医疗机构采购中心将有关情况实时在平台公布。

    3.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推行“两票制”和压缩配送企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配送管理,净化流通环境,提高配送集中度。

    八、费用结算

    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的时间,自医用耗材入库之日起不得超过90日。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执行。

    九、监督管理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本单位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网采时间要求,开展网上阳光采购。要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在启动“阳光采购”时间节点前出现不良“大库存”。要逐年降低医用耗材占比,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3.医疗机构应加大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核查,若平台挂网限价高于本医疗机构以往实际采购价格的,要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和省采购中心反映,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4.省采购中心要健全采购平台功能,及时提醒采购价格处于较高区段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收到提醒后,要综合分析研判,适时调整不合理采购价格。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价格处于较高区段的重点监控产品的采购情况。

    5.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约谈、警示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整改的,将进行督查,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附件:1、陕西省高值医用耗材限价挂网品种目录。

    2、陕西省高值医用耗材备选品种目录。

    (附件电子版详见省采购平台)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