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榆林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04-09 21:06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榆林市精神卫生中心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事项进行了实地查看。201842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榆林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49日至2018413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科反映。信函以寄件日邮戳为准。以组织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单位,并提供联系电话。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市政府办公楼6

电话(传真):091238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