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13 14:03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失(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1名委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委政秘科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办理保密审查时应履行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委政秘科提出审查意见,重大事项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三)委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由几个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委机关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委政秘科应当提出“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需要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委政秘科接到信息公开审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相关科室或委政秘科按要求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政秘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