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3 11: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主要为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委政秘科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督查、答复等工作,涉及泄密的举报由同级保密部门受理。
第八条 委政秘科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处室或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信息应予保密,确保举报人安全。对泄密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委政秘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