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3 11:27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严肃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委政秘科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委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第八条 委政秘科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政秘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