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13 11: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委办公室下,由委政秘科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活动一并进行,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遵从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秘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