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6 10: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0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的通知》(榆字〔201757号)精神,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辖区内除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贫困人口等外所有参合(保)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按现有户籍人口每年人均35元的标准进行预算,其中南六县加横山区由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定边、靖边两县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三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 新农合患者:补助比例在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提高20%。城镇居民患者:起付线由2万元降到1万元,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五条 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依托现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结算系统,按规定进行结算报付。

第六条 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划拨城乡居民大病补助专项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的衔接配合及“一单式”结算等工作;卫计和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审核、结算、报付等有关工作。要优化服务流程,及时进行补偿。同时,费用列支情况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实行公开化、透明化。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要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要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城乡居民大病补助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办服务,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将城乡居民大病补助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九条 涉及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及费用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 930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930日起至20229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