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1 12:32

陕政办发〔2017〕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工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对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县(市、区)给予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区)、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七类人员,落实“分类施保”救助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市(区)、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及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地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同级残联;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乡一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要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订实施方案。市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当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并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备案。


  (三)建立沟通机制。加快全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省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不断拓展信息核对范围,提高核对工作效率。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促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列支配套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兜底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着力提高基层工作能力。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强乡镇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册、现场政策咨询及办公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从2017年起,各市级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