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28 16:24

 

为了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公示管理,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说的“公示”,是指主动公布新农合知识和政策、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报销情况等信息,从而促进新农合知识和政策的普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一条 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县区合疗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新农合定点医院等。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县区合疗办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参合办法、缴费标准等政策规定;参合农民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文件;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等;市县区新农合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省、市确定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等;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情况及违规情况;县境外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参合办法、缴费标准等政策规定;参合农民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新农合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省、市确定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等;当月本辖区内所有参合农民享受各类新农合报销的情况,补助公示时需加盖县区合疗办公章确认。

新农合定点医院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本院合疗科室的地点、联系人姓名和新农合患者入出院流程、报销程序;新农合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及本院新农合结算科室咨询电话;《榆林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榆林市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在本院本月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等。

对享受新农合报销的患者报销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住址、合疗卡号、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自付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等。

为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对所患疾病名称不得公示。

第三条 县区合疗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公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形式应当是文字的,或者图表的,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2.    县区合疗办在驻地醒目位置公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在公开栏公示;

3.    表述应当通俗易懂;

4.    内容应当详细、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5.    时间上应当是连续的、不间断的;

6.    上级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院的公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形式应当是文字的,或者图表的,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2.    在医院内部人流量大、醒目且相对固定的地方公示;

3.    表述应当通俗易懂;

4.    内容应当详细、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5.    时间上应当是连续的、不间断的;

6.    上级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公示内容是关于新农合的稳定或者相对稳定的政策,则应当进行常年公示,可在各类媒体发布。是关于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的,应当每年公示一次。是关于受益情况的,应当分月、季度进行公示。按月公示时间至少持续一月。

第六条 各级公示责任主体要加强公示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检查,促进工作不断进步。

第七条 公示工作情况是评估日常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公示内容要留存底本,以备查考。

第八条 要加强并规范新农合投诉举报管理,做到群众举报“件件查实、事事回音”,相关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要建立健全。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榆林市合疗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3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