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布日期:2018-11-29 09:07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尤其是生育津贴支出费用大幅增加,为进一步维护全面二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818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

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8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5%阶段性调整为0.9%,在参保时一并申报缴纳。

(二)2018年市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申报缴费,调整费率后的差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单位缴费基数统一划拨至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费率调整后,当年生育基金累计结存完全消化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补贴,保证基金当期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费用按定额标准报销

职工发生妊娠合并严重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80%比例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和程序

(一)生育津贴标准按当年度职工个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相应产假天数一次性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三)已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且当年度参加了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参保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时,须提供本单位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和标准结算后,由参保单位向本单位参保女职工按年度和标准统一结算发放,保证专款专用。

(五)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四、不得重复报销生育医疗费,取消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已覆盖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女性生育医疗费用均已纳入了三项制度报销范围,因此参保女职工只能按其中的一项制度报销生育医疗费,不得重复报销。取消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五、参保职工境外生育的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不报销生育医疗相关费用,但享受法定产假期及假期生育津贴。

六、本规定从201811日起执行。

 

榆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