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9 11:02


榆政人口计生发[2012]103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陕政办发[2012]96号)和《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2]48号)精神,现就做好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下同)养老扶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提高扶助标准工作

  在目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省财政承担640元、市财政承担160),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省财政承担8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一)对象的确认。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继续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中规定的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

  (二)资金筹集和发放。每年,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市确认的扶助对象总数,向省财政厅申请省级承担资金,省财政厅将省级应承担的资金直接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各市(区)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失独家庭提高标准所需配套资金数额,将本市应承担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各市(区)凭文件和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失独家庭扶助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代理发放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有关政策衔接。

  1、对60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仍按原特别扶助标准和政策执行。

  2、对在当年底前满60周岁的对象,可享受全年失独家庭扶助金。

  3、对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应根据其条件确认是否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为“半边户”的,按失独家庭夫妇双方各自户籍类别发放扶助金。

  二、做好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的发放工作

  (一)对象确认。领取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3、现无存活子女。

  (二)申请程序。一次性补助金应以失独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失独家庭中的女方为申请人,如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

  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4、按资金发放原则发放资金。

  (三)发放标准。对2012年10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对2012年9月30日前独生子女死亡的,目前仍未生育和抱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资金筹集和发放。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的发放办法由县区制定。

  三、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四、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

  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住制度,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对于医治失独家庭心里创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做好对失独家庭的扶住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各县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对象审核,扶助金发放,确保失独家庭扶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健康发展。

   六、执行时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榆林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