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6 09:06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卫办医函〔2018〕123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各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18]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辅助用药使用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附件1,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于2018年12月29日12:00前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 PDF版本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及联系人(附件2)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直接报送)。

二、制订辅助用药目录

我委将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本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院务公开管理,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三、加强监测考核,推进辅助用药科学管理

我委委托省临床用药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成立市级临床用药质控中心,在省质控中心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监测、考核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促进提升辅助用药科学管理水平。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樊华峰  朱敏

联系电话: 029-89620618

电子邮箱: sxhlyy@yeah.net

附件:

1.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xlsx

2.陕西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及辅助用药信息上报联络人.xlsx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代章)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