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质进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2 09: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第二批卫生健康行业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单的通知》(卫人才发〔2019〕62号),我省现已申报卫生健康行业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构设置在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外事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我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布的各职业报名条件,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我省开展有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报送办学资质进行备案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自发布通知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16:00止(仅限工作日办理)。

二、备案内容

培训机构需报送办学相关资质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同意,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批复文件;

2.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应明确包含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工种;

3.配备有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

4.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各培训机构需将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供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核对,并提交加盖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存档。

三、已备案培训机构申报鉴定时所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通过已经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申报鉴定的考生,在培训期间所学学时须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并取得结业证书。按照“谁培训、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在申报鉴定时,由省内已备案的培训机构统一提供培训证明材料。

(一)培训方式为面授的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供资料:

1.不少于“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课程安排表;

2.师资情况介绍;

3.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介绍;

4.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联系方式)以及培训上课记录等。

(二)培训方式为网络课程的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供资料:

1.不少于“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网络课程安排表;

2.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联系方式);

3.学员参加网络课程学习,课时完成情况后台统计表。

四、其他事项

各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备案,对提交的资料和日常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办学资质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鉴定的培训机构,其发放的结业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不予认可。

对未按时进行备案的培训机构,不接受该机构报名时进行统一申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外事交流中心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临街二楼208室

联 系 人:刘  钊、魏明明

联系电话:029-89620563、89620565

 

陕西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外事交流中心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