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8-23 09:56



  别:A

    签发人:惠德存

 

榆政卫计函﹝2019385

 

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薛永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县级医疗机构下乡包村签约服务的建议》(第3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相应待遇保障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我市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及被正式聘用的公益类岗位的,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上述范围之外的普通乡村医生,既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县市区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和社会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一是给予工龄补助,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6.96元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二是购买意外保险,子洲县由县级财政统筹,将全县村医纳入人身意外保险;三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靖边等县区部分乡镇卫生院已启动试点,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村医养老问题。在中省指导要求下,全市乡村医生养老调查已完成,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推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二、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4条渠道:一是通过购买服务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偿。根据中省要求,村医大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的40%并获得相应补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已成为村医收入的重要来源。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69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卫生需要,该标准还将逐步提高,村医将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获得更多的补偿。二是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鼓励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我市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人次,通过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按标准分担,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医疗收入。三是通过定额补助对村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偿。市财政每年安排112万元支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村医的补助水平。四是设立村医基本医疗补助,按村医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于村医的服务人数和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村医的总收入也存在一定差距,多数村医的年收入稳定在24万元之间。近期我委积极对接市人社、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基层健康扶贫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村医待遇补助的同时,提高基层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为切实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省内省际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935号)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9-2020年苏陕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952号)文件要求,我委遵循“设立县级医院的县(区)至少覆盖一家三级医院”的原则,确立省际8所、省级5所、市级4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全市11所县级综合医院和2所县级中医医院。重点做好三级帮二级,县级帮乡镇的支医模式,通过“派下去”、“请上来”等方式,为县级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不断提升受援贫困县县级医院的综合能力。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朱芷仪      联系电话:0912-3891977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