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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卫生健康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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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7515主题分类:扫黑除恶来源:榆林市卫健委发布机构:榆林市卫健委发布时间:2019-11-12 14:14:46浏览次数:5288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卫生健康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秩序,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以及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指导卫生健康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市卫生健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打击“医闹”事件和缠访、闹访问题。依法打击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处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依法处理长期压床、恶意欠费、缠访闹访等问题。要主动对涉医投诉(信访)、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医疗纠纷(信访)要挂牌督办,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采供血、血头血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拒收贫困病人住院、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欺骗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整治“医托”、“号贩子”乱象。认真排查易被“医托”、“号贩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严厉打击“医托”、“号贩子”等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惩处医院内部雇佣“医托”、或参与“倒号”“倒床”“倒药”等问题,发现涉嫌“医托”、“号贩子”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整治“微腐败”、“医腐败”行为。针对省卫健委指出医务人员存在“微腐败”和“医腐败”问题,认真查处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个别干部利用职权赠送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医贿药贿”,以及帮亲戚朋友“协调挂号、安排病床”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放任或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严肃查处。

(六)整治卫生健康单位周边治安乱象。坚决整治就诊环境“吵、缺、旧”和卫生间“脏、臭、差”问题,彻底清理医院周边“黑救护车”、无证经营摊贩和早餐摊点。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以及盗窃、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从严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不力,违规收取住院押金,非合规费用控制不力等问题。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以及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违规使用耗材、违规收费等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八)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九)查处公共卫生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不良企业产品代言背书等情况。严格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尚未取消或停征“预防性体检费”、“卫生检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行为,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实验,或实验设计缺陷,为特定产品撰写专业文章或学术论文,以及借预防接种机会宣传推广无关产品的行为。依法严惩制造、散布虚假疫苗消息,或利用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以及疑似异常反应问题制造社会不良影响。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宣传、扫黑、网信、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

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自查和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收集、整理、管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会同发展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研究建立卫生健康行业乱象办医主体、相关责任人和涉事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宣传部门:加强对报纸、杂志等出版物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加强对电视、广播等媒体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

扫黑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扫黑除恶各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案件。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改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建立卫生健康行业乱象办医主体、相关责任人和涉事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认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纳入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制售假劣医院制剂违法行为,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负责疫苗在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5-20204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整治阶段(20195-8月)。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机构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按照本方案内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和举报线索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害群之马,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9-20201月)。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派出督查组,对本辖区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查情况要予以公开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落实,切实巩固工作成效。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2-4月)。卫生健康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问题整治,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切实规范医疗秩序。同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开展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工作主动、整改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互通共享信息,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落实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舆论引导。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实现标本兼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卫生健康行业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开展。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卫生质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