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林市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5 09:27



各县区卫计局,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精卫中心、市急救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榆林市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方案,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制定适合本县区的应急预案,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精卫中心、市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要从单位实际出发,结合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同时成立本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名单于329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应急办)。

联系人:张斌        电话:18098055321

邮箱:631195188qq.@.com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19


榆林市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设立榆林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医学救援指挥部),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市急救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由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医学救援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2.2 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质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现场评估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学调查组。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及时转送,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的同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其ICU承担院内危重病人的抢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1一般(Ⅳ级)医疗卫生救援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较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重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特别重大(Ⅰ级)医疗卫生救援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医学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督导,必要时请求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或专家进行支援,向有关市通报情况。

3.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学救援指挥部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按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区域内发生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求援工作。

3.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学救援指挥部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市医学救援指挥部按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区域内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在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市医学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应急处置

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事件的级别、性质和上报要求等,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建议。

3.3.1 现场评估与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伤情进行评估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急救中心(站)接到突发事件(Ⅳ级以上)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榆林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善后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伤病员的救治进入常态化阶段;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对危重病人的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应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定管理单位、定主管领导、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其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品的目录编制、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交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5.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协调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当地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