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5 16:2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预防早期发现职业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整合修订了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两部分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健康要求、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范部分,保留并丰富了GBZ 235标准的内容,增加特殊情况下职业健康类别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等内容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方法是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给出了确定检查项目的原则。关于一般项目检查方法主要依据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原则,结合放射工作特点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特殊项目检查方法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适任性评价:主检医师依据放射因素职业照射种类增加相应检查项目,出具报告遵循的原则同GBZ 188。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的处理和离岗时检查结论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