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0-22 09:24

类 别:C类

   签发人:高怀和


 榆政卫健函〔2021〕538号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4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主促进会榆林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第04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拉开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范化管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序幕。我市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做好顶层设计,制定3岁以下托育相关行业标准、政策法规。

  2020年7月,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我市今后五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做了规划和部署,对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20个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制订出台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婴幼儿照护行业的发展

  二、统筹城乡推进公立和私立托育机构多元发展。

  在我市《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机构、单位、群团等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家智库制度、协会学会制度等,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鼓励社会广泛参与3岁以下托育工作。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级政府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2021年市政府把普惠托育列为民生实事之一,由我委牵头,在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新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5所以上。市妇幼保健院将在原东沙市妇幼保健院旧址改建一所标准化的市级示范托育园所。目前,我们正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部门联动、市县联动,动员有条件的单位、社区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高质量完成“发展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为市民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目标。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

  此复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

(联系人: 王绍瑛                 电话:389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