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0-24 21:01

类 别:A类

  签发人:高怀和

 

榆政卫健函〔2022〕656号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答复函

 

延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全市“失独”家庭养老工作的建议》(第1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独生子女和其父母都是特殊时期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已是紧迫且重要的社会课题,“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一件大事。根据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计生协会、卫健、发改、民政、教育、统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二、关于所提建议答复

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对住房困难的,在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农村危房改造方面优先给予安排照顾。建立健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办理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建立定期巡访和优先就医制度。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这些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的关心,承担起巨大的社会责任。

根据部门职责划分,我委承担全市人民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供给,积极构建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对失独、伤残家庭给予更多的照护服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榆林高新医院为了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多样化养老需求积极探索,在卫健委和民政部门的支持下,成立榆阳区老年护理院、明珠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榆林爱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构建了以机构养老为支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以智慧居家医疗、生活护理、上门服务为重点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了医、养、康、护、学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模式,制定了6级护理标准,开展了包括24小时医护服务、康复理疗、心理慰藉、生活照料、营养助餐、居家服务等在内的21项服务,收住60岁以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伤残家庭等社会重点保障的老年人,为他们构筑起温馨的家园,也为全市推广借鉴提供了经验做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对加强对全市“失独”家庭养老工作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委将持续发挥好老龄工作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联合计生协会、发改、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广泛调研,借鉴发达地区先进做法经验,积极向市委、市政府献言建策,推广应用榆林高新医院“三位一体”养老服务模式,为失独、伤残家庭老人安度晚年提供便利和支持。

感谢您对全市老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  

(联系人:宋耀宏       联系电话:389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