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0-25 08:40

 别:A类

   签发人:高怀和

 

榆政卫健函2022〕552号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进榆林市委员会:

贵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大家生活美容机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合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广告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只负责医疗广告审查,无监督管理职能。

二、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一)近年来,在生活美容场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都签订责任书,明确告知执业的范围和职责,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本许可不包括医学美容相关服务项目”,现卫生许可职能移交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历年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机构始终把生活美容场所涉嫌开展医疗美容作为监管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榆林市卫生监督所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活美容场所规范进程,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美容场所及美容场所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榆卫监发〔2017〕30号),从5个方面对生活美容场所开展了专项整治,一是生活美容场所及生活美容场所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二是租赁生活小区单元房开展美容服务及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三是租赁地下室、宾馆酒店客房开展美容服务及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四是兼有美发和美容的场所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五是商场内美容美发场所及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榆林市榆阳区盛雅肌肤养护中心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且逾期不改,靖边县夺慕美容院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行政处罚,有效的打击了违法行为,为净化我市生活美容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文件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此生活美容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截止目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接到通报。

三、非法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按照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文件第三项“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精神,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此项工作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实施,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总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无法开展查处行为。

在此,衷心的感谢贵委员会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生的关注,对提的宝贵意见我们表示感谢,并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