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14:3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委管各单位: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2年1月配套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均为主动公开文件,请各地各单位自行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现就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基本目录》),精准把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血站、其他公共卫生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参照《基本目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属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做好有关培训。

四、已开设官方网站的委直委管医疗卫生机构,请于9月25日前在官方网站单独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参照《基本目录》规定,完成专栏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我委将对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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