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回复函

发布日期:2023-10-13 10:36

 类  别:B

 签发人:张军

 榆政卫健函〔2023619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 3建议的回复函


高丽代表:

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整合医疗资源,优化就医环境为孕产妇、新生儿建成一所“以婚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分娩、产后保健及围产儿保健”一条龙系统服务专科医院的建议》(第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第六条、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此可见,县域医疗资源整合(人员、设备、技术等)均有本行政区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主要职责”相关内容,开展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均属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责范围。

三、按照中、省、市关于妇幼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干预等有关制度和方案要求,我市相继持续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孕妇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妇女健康促进项目”等系列服务项目。通过实施以上妇幼健康项目,我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和新生儿死亡率处于全省较低水平,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取得显著成效。

四、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立健全辖区危重症救治网络,保障母婴安全。2017年,市卫健委按照省卫健委相关文件要求,印发了《榆林市卫计局关于成立榆林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诊中心领导小组及专家组的通知》(榆政卫计发[2017]330号)和榆林市卫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榆政卫计函[2017]262号)。明确了市级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求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今后,我委将积极争取多方支持,持续加强孕产妇保健、预防出生缺陷等妇幼群体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切实提高妇幼生命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感谢您对妇幼群体健康工作建言献策,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市妇幼健康事业的发展,携手共创健康榆林、共享优质资源。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31

( 联系人:张伦    电话:3893915 1899222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