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10-16 09:52

 类  别:B

  签发人:张军

榆政卫健函〔2023502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154号建议的答复函

苏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市参保患者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只预缴个人支付部分的建议》(第154号)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对全市参保患者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只预缴个人支付部分的建议,函复如下:

我市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市县域内实施“住院免交押金”措施,所有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员信息、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和特困等相关证明,或通过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后办理入院手续,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2023年我市将全部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一般脱贫户纳入保障范围。下一步我市将联合医保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范围。

同时为有效避免发生患者出院后不及时进行出院结算,各县市区还建立了“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由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为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努力。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