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0 14:37

                                    2005-6-18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从2005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随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转型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于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救助标准:五保户按720/人·年执行,特困户按300/人·年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100/户·年或50/户·年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公正性,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三、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要按照分级负担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农村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定,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年底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要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民心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民政办和村()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