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一孩生育登记备案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6-10 14:40


    为了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做到 “依法行政” “以人为本”,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包括户籍在我市而人离开市境)的公民,在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合法婚姻状况下,均按本规定办理。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都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外地流入西安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其怀孕、生育前必须向现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 处)计生办交验由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中“一孩生育证”和一孩生育审批程序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四条 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孩生育登记备案程序

    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具有合法婚姻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时间,不再申办一胎《生育证》,实行生育登记备案制度。

    1、育龄青年在办理结婚手续时,由单位、社区(居、村)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或民政干部发给“生育指南(须知)”和《婚姻生育状况表》,婚后一月内将填写完整的《婚姻生育状况表》交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并建立服务联系卡。

    2、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采取多种形式对已婚夫妇进行孕前优生优育培训服务。

    3、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持优生优育培训证到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其婚姻生育状况,认定确属一胎生育后向其发放《生殖健康服务册》,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档案,并进行跟踪服务。

    4、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应在30天内及时统计出生,同时做好产后妇女保健宣传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各项服务工作。

    5、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3个月内由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计生专干持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生育状况表》等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介绍信”及《独生子女证》。

    6、已婚育龄夫妇持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介绍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婴儿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婴儿报户手续。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把一孩生育登记备案关,确保一孩生育登记备案的准确性。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