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0 14:51


发布日期: 2006-09-30

    为实现社会性别平等,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尽快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实施意见,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新家庭、新农村建设。

    (二)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四)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趋势,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工作步骤

    集中综合治理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0月)。

    1.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国家三部委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声势。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在报刊、广播电视反复刊播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

    3.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检查孕妇报告和随访、乡镇定期孕检、中心户长联系育龄对象等情况;检查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自2003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等情况;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人流、引产的妇女情况等;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检查医疗、医药广告市场;检查书刊、光碟等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依纪处理问题和整章建制阶段(11—12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迅速组织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经查证证据确凿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体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查处案件每月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案件情况归总报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将各地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同时,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合治理工作结束以后,各设区市要对本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文字总结材料,报省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责成其说明原因,限期整改。此项整治工作也将作为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李玉怀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冯月菊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黄立勋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东武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来撑福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建国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惠恒磊 省公安厅治安局副局长

    刘晓娟 省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员

    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省、市、县之间要加强区域协作,互相支持。开展集中整治,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案件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监察部门: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妊娠14周以上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性的认识。

    2.加强对卫生保健机构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施行备案制度;对医疗保健机构2003年1月1日以来人工妊娠手术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3.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严厉打击违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行为。

    4.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在手术前实行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及县或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制度。

    5.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和机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新闻出版部门:

    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复印、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印刷复制品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有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不流入市场。

    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