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10月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4-06-19 08:37

    

   


    提供和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可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违反《办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1000元罚款

     6月18,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人及相关单位、场所的责任。《办法》将于10月1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的时间进行了限定。

     根据《办法》,以后在我省,出租房屋给他人,必须及时登记申报租客的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也须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办法》明确,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为提高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效率,我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共享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