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19 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全市参合农民因患大病、疑难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最大限度的得到实惠和方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农合办审核确定,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为我市参加新农合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三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整体申报定点,也可以以科室或者专业为单元申报定点。
第四条  拟申报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必须是省(市)卫生厅(局)直接批准执业的二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的申请资格。申请医院自愿向咸阳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合办,设在市卫生局)递交申请。经相关程序评审后,由市新农合办批准取得定点资格。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要向市新农合办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一份副本复印件,提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重点学科和优势医疗专科》相关文件。申明拟成为定点的专业科室,提供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定点的相关科室的技术结构及实力情况。
第六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省(市)卫生厅(局)直接批准执业的二级及其以上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医院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
3、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4、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
5、医院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较好。
6、愿意成为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享有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及时得到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权利。
第八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科室的人员,应该熟悉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新农合的政策,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维护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新农合病人,努力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患者提供服务规范、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临床医疗服务。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1、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提倡同级医院检查互认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CT、MR、ECT、直线加速器、彩超及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等)对参合患者的月阳性率不低于75%。
2、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暂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严格控制住院病人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市级定点医院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每月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45%,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市级定点医院不得超过38%。参合患者住院自费药品费用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10%。
3、治疗方案要科学、有效、经济,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械。根据市卫生局、市新农合办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的检查、不合理用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定点医院要优先安排新农合患者入住扶贫病房,对检查、手术费用实行优惠(减免10%)。并把住院时间控制在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天数内。
5、医院必须设置专科、专人负责新农合工作,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
6、要严格审核患者的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是否相符,严禁冒名就诊骗取合作医疗基金。医院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不得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医患串通骗取新农合基金。严禁医院采取给介绍费、劳务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纳病人。
7、患者出院后,要向参合住院病人无偿提供其住院病历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和全部费用清单等新农合报销有关资料,并接受患者所在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调查与询问。
8、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新农合有关资料。公示内容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标准;新农合病人就诊流程;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市新农合办规定的其它公示项目。
9、每月末要将参合患者住院情况详细列表上报市新农合办。具体内容包括:具体内容包括:患者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合疗证号、疾病名称、治疗方式、治疗效果、住院总费用、药品费用、自付药品费用、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纸质和Excel电子版同时报送)。此项工作将作为市新农合办监督评价定点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院,要服从市新农合办管理,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
第十一条  市新农合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新农合办与市级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市新农合办定期对各县(市区)合疗经办中心上报的各市级定点医院的大型设备检查、对参合农民患者用药情况和参合农民患者满意度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新年度签订服务协议书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市新农合办将协同新闻媒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在各县(市区)征询出院患者对定点医院的服务满意度,对工作规范、服务良好的定点医院,在全市通报表扬,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不遵守新农合政策,造成患者投诉或者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要向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合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