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9-07 10:24

榆林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试 行)

 

促进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监管能力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本着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原则,减少医患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市场缺陷,使群众能够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目的

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二、公示对象

榆林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除外)。


   
三、公示内容

(一)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医疗安全信息、医疗服务信息和费用信息等。

1、医疗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

2、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门诊病例书写合格率、住院病例书写合格率、设备(X光机、B超)利用率、设备(CTCRX光机、B超)检查阳性率、临床输血合格率、法定传染病漏报率、院内感染率、常规器械消毒合格率、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三基”考核合格率等。

3、医疗安全信息:医疗事故发生次数、医疗缺陷等。

4、医疗服务信息:患者满意度、医院职工满意度等。

5、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仪器检查费用等。

(二)单病种指标:

市卫生局公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急性脑梗死、老年性(单眼)白内障晶体植入术、Ⅱ型糖尿病、子宫平滑肌瘤剔除术、剖腹产、正常分娩、急性心肌梗塞、小儿支气管肺炎等9个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

(三)用药指标:

对单价在10元以上(三级医院20元以上)、使用总量在医院内部排名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这些医生使用公示药品的处方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临床用药合格率;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四)其它医疗服务信息: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四、公示方式

1、市卫生局对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基本形式为社会公示和部门通报两种。通过本地有影响力的报纸、电视和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必要时亦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部门通报以内部文件发布形式进行。

2.医疗机构要在内部的门急诊等就诊区域或住院病区,借助院内专栏、电子滚屏、电子触屏,以及院内印发的各种指南、告知等,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示时间
    1、市卫生局每年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2次,8月份公示当年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次年2月份公示上年度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

2、市卫生局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他医疗服务信息,以部门通报形式发布。
  
六、数据获取及统计
    数据获取采取医疗机构定期报送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两种方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建立数据档案。所有间接数据必须有可供复核的原始数据,单病种疾病分类核实,并对每个病例的原始数据存档备查。公示相关数据时,要注意与医院信息中心(科)和财务科所统计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两次公示信息专项核查活动,作为社会公示依据。
    七、几点要求
    1.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评价活动,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信息专项核查活动时,要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复核,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误导患者的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在全系统通报,对典型案件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