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14 14:36

榆林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                                   
 
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是落实医改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重大疾病负担,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丰富、发展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陕西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陕农卫发〔2011〕2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一、实施人群和实施病种。
    我市实施范围为全市参加新农合的0-14岁(含14周岁)儿童。病种包括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6个病种。
二、定点救治医院
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确定的医疗机构执行:
(一)儿童白血病诊治定点医院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西安市中心医院4、西安市儿童医院
(二) 儿童先心病诊治定点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3、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三、住院管理。
(一)身份确认:患者必须是0-14岁参合儿童(随参合母亲取得参合资格的儿童含内),入院时需提交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参合证明。农村困难群众入院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入院时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审批书等相关材料,由定点诊治医院核实身份。
(二)医院选择:诊治医院可由患者自由选择但必须是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诊治医院。
(三)疾病诊断确认及诊疗方案:患者疾病诊断必须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9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91号)的相关诊断要求。诊治医院必须逐病例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治疗患者,若随意变换治疗方式。一切医疗质量及责任由定点诊治医院负责。
(四)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只负担相应的单病种定额中自付部门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部分,新农合补助金由定点诊治医院垫付。各定点诊治医院要严格控制费用,不得出现定额以外的诊疗费用。
(四)补偿办法。
治疗疾病的质量标准均执行卫生部下发的相关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见附件1、2)。确定6种疾病均按照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管理,单病种管理办法和补偿定额(见附表),允许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下调定额中的“患者个人负担”部分,作为对患者的优惠。在单病种定额费用中新农合负担70%,对于患者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负担30%;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负担20%,参合患者个人负担定额费用的10%。定点诊治医院也可结合其他相关基金或慈善项目基金完善补偿,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具体执行中,要先用好足其他先关基金或慈善项目基金,再按照上述分担比例确定各自费用额度。
五、结算原则。
各县卫生、民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费用补助、划转的相关工作流程,把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有效衔接起来,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流程,方便与定点医院的费用结算。
提倡各县地方财政出资与新农合资金组成儿童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扩大资金数量,提高补偿比例。
所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两类重大疾病定点诊治医院必须对6种疾病执行及时结报(报销直通车)办法,方便群众报销。患者出院后医院所垫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医院合疗管理部门与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各县(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将补助款汇入定点诊治医院账户,不得拖延医疗机构垫付款项,延迟结算者每日按结算总金额的0.5‰支付延迟结算违约金,并在结算费用中一次结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由患者出院后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补助手续。
各县区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级新农合、民政局医疗救助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