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10-14 14:38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新农合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违反新农合制度的单位除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扣除违约金等外,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 购买虚假病历、医药收费收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新农合补偿有关规定,造成医药费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 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下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屡教不改,多次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医务人员将调离工作岗位;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追回外,按规定扣除违约金;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医疗机构拒不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二) 医疗机构实行开单提成、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的;不按照要求建立费用控制制度或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的;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的。
(三) 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的;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小病大治的;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存在不合理用药、治疗、检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 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五) 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制度、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或发生医患纠纷的。
    (六) 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等相关规定,药品不按规定加成,存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滥收费等的。
    (七) 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他用品的;或自行串换诊疗项目的;
(八) 不按时在信息平台登记病人,传输治疗信息的;
(九) 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十) 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十一) 违反规定超范围、送人情报销的;
(十二)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如数追回;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新农合相关规定,或制定政策与之相违背的;
(二)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
(三)不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报解材料,或与他人伙同造假套取基金的;
(四)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或擅自改变新农合基金和其他专款用途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未给予纠正或故意隐瞒的;
(七)不统一按照规定报销,送人情、超范围报销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该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年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新农合基金专项收缴,个人交纳的基金统一交乡镇合疗办,由乡镇负责按时如数上缴到县合疗办,县合疗办核查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复核并按时存入市财政专户,严格按照“三户两印”封闭模式管理使用。未按时如数上解个人统筹基金、未按时、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随意修改参合人员基础信息,出现人、卡不符或冒名顶替涉嫌套取基金的,除追回所套取基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的按相关法规处理;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新农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不定期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新农合工作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