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卫生局关于对新农合市级统筹相关制度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4 14:39


 
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市直市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全市执行标准,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怀孕与分娩。
    以下可补偿费用均为政策范围内费用(合规费用)。
    1.《榆林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衔接工作的通知》(榆政卫发〔2011〕369号)第三条补助标准第二款。
对于合并产科严重并发症、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产科出血、严重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的(非单病种),非剖宫产的,花费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按非单病种补助比例直接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去除患者自负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非单病种补助比例给予补偿。剖宫产的,农免项目补助2000元,剩余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按非单病种补助比例直接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去除患者自负费用后,剩余部分(不设起付线)按照非单病种补助比例给予补偿。
    2.住院分娩并同其他疾病诊疗的补偿。住院分娩合并其他疾病,不需治疗、用药,或与本次住院无关,对治疗影响不大的须按单病种执行;合并其他非产科严重疾病的,对该次治疗造成极大影响,花费特别大的,补偿办法如下,总费用去除农免项目补助金额,剩余合规费用去除起付线金额再按非单病种比例给予补偿。剖宫产合并其他需手术治疗的疾病(如合并阑尾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同一切口的其他疾病手术费按规定标准的60%执行;补偿办法如下,总费用去除农免项目补助金额,剩余合规费用去除起付线金额再按非单病种比例给予补偿。住院分娩(妊娠)合并严重贫血,需输血的,血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相应补偿比例单另核算。
    3. 市外住院分娩的补偿。
属单病种的按照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包括新农合和农免项目补偿)给予补偿,剩余部分由患者自负。对合并严重并发症,花费达到或超过起报点的,由农免项目补助2000元,剩余合规费用按非单病种补助比例给予补偿。也可按照单病种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偿,由患者选择。
    4. 双胎分娩。
阴式分娩双胎的定额标准提高30%,二次剖宫产的定额标准提高10%。
    5. 宫外孕补偿。按疾病补偿,不需准生证明。
    二、关于一级医疗机构特殊耗材补偿。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纳入补偿范围,1000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三、关于个别单病种调整。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1〕58号),附件2《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0种疾病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2011版)》,胆囊息肉、慢性结石性胆囊炎两种疾病术式定额标准通用。三级医疗机构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定额均为3800,补助为1710元;胫腓骨双骨折内固定术后定额为4300,补助为1935元。
    四、关于转外院检查费用的补偿。
转外院检查的,按照检查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给予补偿,病历中要有记录,并有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补偿。
    五、关于报销票据。
    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执行陕西省医疗收费管理规定,必须为参合患者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或规定的其他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报销联和医保联),并将报销联交给患者本人留存,医保联作为参合患者获得新农合补助的唯一合法凭证。各县区合疗办要严格按照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联开展补偿业务。
    六、转市外医疗机构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
转市外就诊患者,总费用达到或超过起报点的纳入补偿范围,其合规费用按照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特殊耗材等补偿范围参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七、建立外伤病人入院24小时内四项工作机制。
   24小时内核查人卡(核对合疗卡、身份证)是否统一;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详细记录外伤原因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24小时内告知所属县区合疗办;合疗科24小时内完成稽查工作。
    八、关于儿童两病补偿注意事项。
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陕农卫发〔2011〕236号)文件,仅确定省上七家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管理。各县区合疗办和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患者在市内医疗机构重复住院,防止重复、过多消耗新农合基金。因接诊医疗机构未明确告知或诱导患者住院花费的,导致不能报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九、关于白内障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
    白内障患者实施“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手术,单纯执行新农合补助的按规定执行。同时享受“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单病种总定额标准不变,定额费用先去除项目补助经费,再按照新农合定额标准补偿。医疗机构不的随意突破定额标准。
    十、关于基金核拨与医疗机构监管划分。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核发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暂由市卫生局培训,并向市卫生局提供各类报表;原县区核发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属医疗机构由所属县区卫生局培训,并向其提供有关报表。市卫生局宏观管理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在统一政策制度的前提下,暂由就诊患者所属县区合疗办审核监管相应医疗机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审批范围严格执行直通车报销办法,暂向患者所属县区合疗办申报垫付基金。
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星元医院为三级医疗机构,其余均为二级或参照二级医疗机构。
   十一、关于诊疗信息计算机信息平台输入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诊疗信息在新农合信息平台录入时,所输入诊断务必与病历记录诊断一致,以便更好开展实时动态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