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1 14:57

 

榆政人口计生发[201373

 

各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

今年是国家、省人口计生信息化工作推进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工作水平,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制度,对于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网络体系,掌握了大量的人口信息资源,为实现人口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县(区)部门间信息网络相对独立,信息资源缺乏整合,信息利用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口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主要内容、任务和平台启用时间

各县(区)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建设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法院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本县区通过判决离婚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人口信息共享平台。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平台公共查询模块查询其他部门所共享的人口数据。

(二)公安部门:县(区)所辖户籍管理派出所,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新生儿落户、迁徙人员等方面个案信息由公安户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后,上传到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还可通过资源共享平台公共查询模块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方便日常上户工作。

(三)民政部门: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点,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婚姻登记(初婚、再婚、复婚、协议离婚)等方面个案信息由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平台导出后,上传到人口信息共享平台。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平台公共查询模块查询其他部门所共享的人口数据。

(四)卫生部门:县(区)定点分娩医院和防疫接种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生育夫妇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别、生育地点、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镇村、工作单位,以及节育手术、出生缺陷、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和免疫接种等信息上传到人口信息共享平台。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平台公共查询模块查询其他部门所共享的人口数据。

(五)人口计生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每月15日前从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核对,逐乡镇核查,由乡镇计生办负责核准,及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

平台启用时间:20131115

三、切实加强对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切实指导县(区)业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建立联系制度。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建好交换平台的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的主管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三)确保数据安全。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实时监控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情况,确保网络传播的畅通和共享数据的安全。县(区)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非工作需要私自使用人口信息共享数据,对外提供相关人口数据和信息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确保人口信息共享规范安全运行。

(四)严格标准和考核。县(区)各相关部门在人口信息共享中要达到有标准:有分管领导、有主管科室、有人员负责、有专用计算机(标识明显)、有专用线路、有规章制度。建立季度通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制度。市上要把落实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及机制建设情况纳入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对共享机制建设好、运行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滞后、上报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配合或上报信息严重失实,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实行人口计生工作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榆 林 市 人 民 法 院        榆 林 市 公 安 局

 

 

 

                  榆 林 市 卫 生 局

 

 

 

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