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4 09:49

榆政人口计生领发[20111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中、省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精神,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榆林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中、省《指导意见》精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全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要立足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政府主导,把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全市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全面整合部门资源,做好各类政策的衔接,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社会参与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模式;要立足本地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创新各类模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均等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服务管理模式,将我市的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融入社区,实现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和谐相处。

二、工作目标

实现城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与本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加快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

1、宣传倡导服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学校、广播、媒体、报刊以及在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设立宣传咨询点等途径,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咨询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知晓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四项手术,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发放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要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渠道,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按照5000:1的比例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分散居住的村(社区)要利用集中三查时机及时发放,对特殊人群要做到主动上门发放等方式,实现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全覆盖。依法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及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免费出具《陕西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负责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其他方式向户籍地通报。力争使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服务的比率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5%以上。

3、优生优育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全市开展的优生促进工程,在现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可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检测。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活动。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积极做好宣传倡导工作,杜绝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流动人口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全市开展的母亲健康工程。 坚持开展生殖健康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五进活动, 针对不同人群的文化层次和可接受能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5000人以上的单位和社区要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室,并配备相关的电教、咨询、检查、治疗设备,配备12名专兼职生殖健康咨询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共同享受计划生育随访、生殖健康体检、咨询指导等服务。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免费享受两年1次的生殖健康体检,做好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并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

    5、奖励优待服务。落实中、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户籍所在地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二胎奖励等政策的兑现。现居住地要落实流动人口晚婚晚育和在现居住地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等待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促使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家庭,在现居住地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各级生育关怀基金的救助。

    6、便民维权服务。将流动人口家庭纳入全市家庭创业工程。坚持开展关怀关爱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六个一服务(放映一场主题电影、进行一回走访慰问、组织一次健康检查服务、召开一个专题会议、主办一台文艺晚会、送一本书)。建立流动人口信访通报制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事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免费服务项目,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重点解决《条例》贯彻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流动人口办理一孩服务证难等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实行首接负责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拓展服务,提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品质。

1、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每年为流动人口召开2-3次劳动用工就业推荐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加强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做到流动人口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畅通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渠道。同时要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做好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交纳工作,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制。

2、法律援助服务。综治部门要牵头建立司法、劳保、工会为一体的流动人口维权新体制,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加强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受理劳资纠纷投诉,维护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维权体制。司法部门要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村(社区)、企业,引导流动人口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简化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建立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机制,

3、居住服务。住房和建设部门要把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全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多渠道提供和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4、文化教育服务。教育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教育资源,促进流动人口文化教育公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负担

5、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6、社会救助服务。民政部门在开展婚姻政策教育、社会救助等服务中,优先照顾和帮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流动人口家庭。

(三)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稳定和加强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健全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协管员与流动育龄妇女的比例总体要达到1500。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型服务体系建设,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逐步配备专(兼)职具有资质的生殖健康咨询师。各县(区)要探索建立早教、家庭保健、人口社工等从事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的职业化队伍,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综合服务能力。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托城市基层社会治安综治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机构、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和全省全员人口信息库,建立健全市级全员人口信息库,协调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以创新的思路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和完善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保障机制。为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经费,即市县两级财政在保证不少于统计计划生育经费总额的10%标准的基础上,另外确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所需项目经费进行单独预算,并逐步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考核监督。各级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综合考评中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将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人口计生系统内部要建立流动人口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监督,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011年6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