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1 15:45

来源:中国人口网

国人口发〔20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以下简称"两个纪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的形势下,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两个纪律",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和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教育,确保检查考评权力的正确行使,充分发挥检查考评的正确导向作用。
   
   
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于一般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发生严重违纪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要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并追究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要认真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案情,报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把本地区执行"两个纪律"的情况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2.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 ○ 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一、不非法关押群众;
   
二、不打骂侮辱群众;
   
三、不损坏群众财产;
   
四、不违规收费罚款;
   
五、不强迫群众受术;
   
六、不违背服务承诺;
   
七、不刁难群众办事;
   
八、不借机以权谋私。

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核、评估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二、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三、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四、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五、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