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7-15 09:50
文章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人口发〔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各地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为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和引导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争当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活动。现将开展推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下,通过"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幸福工程、生育关怀、计划生育家庭贴息贷款等项目创业致富的计划生育家庭妇女的典型。
二、评选标准
(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积极创业,勤劳致富,效果显著、持久,事迹有强烈的感染力;
(三)有示范带头作用,在当地或全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推荐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5名,6000万以上人口的大省可适当增加1-2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推荐本地区候选人。
(三)推荐单位须核实人物事迹,如有虚假和不实问题,将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2009年8月31日前):推荐。
第二阶段(2009年9月下旬):初评。由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初选。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下旬):公示。在报纸和网站对初选入围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宣传,组织公众评议。
第四阶段(2009年11月):定评。评委会参考公众评议,评选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
第五阶段(2009年12月):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推荐办法
(一)报送材料: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15份。
(二)报送要求:事迹介绍应真实、感人,有故事性,15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2000字,同时报送候选人工作照片和生活照片各两张。
(三)报送截止日期:2009年8月31日(以邮戳为准)。
(四)报送地址: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
联 系 人:杨政瑞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62030755
传 真:(010)-62030822
电子版需发送至:womenstar@126.com。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少生快富"工程、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争当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以扩大活动的影响,唤起全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候选人推荐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二 ○ ○ 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