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25 19:37

文章来源:省人口计生委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下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出生的;

  (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遗弃新生婴儿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七)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

  (九)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即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事实和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举报人应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的除外)。

  (三)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举报,并承担法律责任。对诬告者将予以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举报受理及查处程序

  (一)举报受理

  1、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受理涉及本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县处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科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

  2、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计生委(局)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要认真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做笔录,并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3、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及举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开始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要实事求是,在案件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和证据收集,确保事实清楚。

  (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及其处理建议移送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各查办单位或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四)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是否属实,都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

  (五)保密归档。受理举报人员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属实案件的奖励标准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项举报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六、第八项举报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3000元。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第二、第四项内容的,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

  

  第六条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和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第七条 奖励金费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哪一级受理查处的案件,由哪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奖励。经费纳入本级事业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和查办案件经费帐务,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打入帐户卡,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对知情人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把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办法,公布举报方式,使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举报的日常接待工作。举报电话:12356热线、87294626(监察室)邮编:710006 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楼 邮箱:
sxrkyjjb@163.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