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08 16:59

文章来源:市人口计生局

  

榆政人口计生发[2009]110号 

 

 

     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榆 林 市 卫 生 局

     榆 林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计生局、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陕人口发[2009105号《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提高出生登记管理水平,推进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着力落实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完整有效的出生登记,有助于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为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有助于客观反映出生人口状况,科学把握和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保护儿童权力;有助于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

    (一)推行孕产妇定点住院分娩制度。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动员孕产妇到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定点住院分娩,不断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卫生部门在为农村孕产妇办理《免费住院分娩卡》时,认真做好登记,掌握孕情,及时将孕产妇登记情况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计生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工作,特别要落实二胎全程优质服务,切实保障孕产妇及婴儿安全。

    (二)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之前,需要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样表见附件2)上认真填写产妇分娩医学记录、孕产妇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情况等各项记录。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发现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的,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时在备注栏注明,并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汇报核实。

    (三)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陕西省入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每月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抄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复印件,通报当月出生人口情况。

    (四)完善出生人口统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保健机构报送的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属本辖区的要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的,务必于15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转报给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对查无此人或信息记载不清楚的,及时与卫生部门及医疗、保健单位联系,在短时间内将情况核查清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并于每一季度首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分县区分性别分孩次出生人口统计表》(样表见附件1)报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将分性别出生人口汇总情况报省人口计生委。

    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要互相配合,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减少漏报、少报,提高出生人口统计工作质量。

    三、明确部门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一)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制定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经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出生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内容、程序和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利用出生实名登记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对新婚夫妇按照法定身份证明录入其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并对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

    (二)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市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工作的全面实施,引导、鼓励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没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的要及时统一规范。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应依照《陕西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汇总一次,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进行核对。

    四、全面推进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必须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协作会议,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出生实名登记情况、出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出生户籍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确保出生人口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