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5-04 15:27
榆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做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更好地体现城乡均等和社会公平,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140元。
二、资金来源
根据省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8:2。
三、执行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四、工作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计算单位,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发放该对象当年全额奖励扶助金。今后每年县区计生局将奖扶对象报市人口计生局确定后,由市人口计生局将对象数字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县计生局,再由县(区)计生局将资金拨付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将资金打入省人口计生委账户,由省计生委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转入个人账户。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