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06-22 16:39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大幅增加,集体经济组织重组改制也逐渐增多。但是,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奖励优惠的法律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是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省《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二、农村集体资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2、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3、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8、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按照上述范围规定,农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中集体所有的房屋、以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股份公司均属于集体资产和财物范畴。

 

    三、奖励优惠的对象

 

    农村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夫妻一方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双女户。

 

    四、奖励优惠的标准

 

    凡属于《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城中村改造中分配集体所有的房屋面积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组成股份公司经营的,集体红利分配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3、以其他方式源自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产生收益的,均应执行省《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奖励优惠的时限

 

    根据省《条例》和省上相关文件精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时,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增加份额的奖励优惠,三年期满后不再享受。

 

    六、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省《条例》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政策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已经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后违背承诺再生育的家庭,其奖励资金由发放单位和组织依法强制追回。

各级人口计生、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的指导,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基层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上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