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31 10:43
榆政人口计生发[2013]20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根据中、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方便群众办理相关证件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一)登记对象
常住人口和一方或双方跨县区流动的育龄人口。
(二)登记机关
1、常住人口在户籍地或女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2、夫妻一方跨县区流动,另一方未流动的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3、夫妻双方均为跨县区流动且到同一现居住地的,可在现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4、夫妻双方跨县区流动到不同现居住地的,可在女方现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三)登记所需材料
育龄夫妻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婚育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女方的生殖健康服务手册;
4、流动育龄夫妻除需提供上述证件外,另需提供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办理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二)办理机关
流动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办理所需材料
1、流动育龄妇女的居民身份证;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手册。
三、二孩准生证办理
二孩准生证实行审批制度。
(一)办理对象
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生育二孩对象。
(二)办理机关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发放。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符合省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孩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办理对象
育龄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子女不满16周岁的。
(二)办理机关
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四张;
4、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办理
(一)办理对象
全市城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父母 (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户籍)。
(二)办理机关
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收初审材料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
(三)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承诺担保制度。流动育龄夫妻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时实行担保承诺登记制度。流动育龄夫妻向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同时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
(二)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育龄群众办理相关证件材料时,实行首接责任制,育龄群众首次申请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首接办理地,首接办理地在接到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登记申请后,必须履行办理义务,不得推诿、不得转移。如首接登记办理地按照原则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原因,并告知其适合办理地。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当事人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办理申请时,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办证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审批。如果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当事人。
(四)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服务态度。各级人口计生干部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热情接待,及时办理,耐心解释”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县、乡便民大厅的作用,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服务态度,争取一站式服务。面对群众办证的流程必须在县区人口网上进行公示,并提供相关表格下载。在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材料时,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库和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时,首先在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关信息,如果查询到申请人情况后,不得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必需及时在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提交反馈办理情况信息。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如果情况清楚,提供材料齐全的,可以委托办理。
(五)严明纪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办在群众办证时,不得举办各类培训班,变卖学习辅导资料;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及工本费、手工费,不得与其它相近的业务相挂钩;不得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礼品。要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榆林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榆林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榆林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编号: 年(第 号)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