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3-13 09:28
榆政人口计生发[2014]12号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陕卫政发[2014]61号),扎实稳妥有序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本市。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三)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3、本人的父母再没有收养子女。
三、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生育的本人及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计生部门相关独生子女证明。
3、填写单独生育二孩申请审批表。
(二)程序及受理
1、提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提出申请,女方户籍在市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市内,另一方在省外的,可向市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区计生局。
3、审查批准。县区计生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不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政策衔接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原已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后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县区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要严格落实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凡在审核审批工作中出现渎职、失职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还要对相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突出宣传30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突出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只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突出宣传优生优育,做好政策解读,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计生局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严格遵守十五个工作日受理核实和十五个工作日审查批准的时间要求,严格执行方便群众办证的七项措施,实行简化办证流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整合资源,强化妇幼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单独两孩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优生指导工作,有效防范孕育分娩面临的安全风险。全面落实孕产妇免费分娩政策,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做好预警监测。要深入开展人口变动情况的调查,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做好人口数据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项分析。积极加强与卫生、民政、公安、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正确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科学判断未来人口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各县区要注重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情况。
五是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计生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公共服务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和健康需求。
本意见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榆林市单独生育二孩申请审批表
2014年3月11日
榆林市单独生育二孩申请审批表
女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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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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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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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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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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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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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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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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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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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单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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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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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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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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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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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子女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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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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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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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再 生 育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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