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8-20 11:17
文章来源: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
人口厅函[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6]4号)已向国家统计局办理了继续使用手续,并将报表的法定标识部分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8]78号)自2008年8月5日开始生效。请各省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