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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4259)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认真履行党委(组)“三重一大”决策职责,市卫计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拟定了《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8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卫计局办公室。

联系人:李云      电话:3891977

 

                                          榆林市卫生计生局

                                          2017年82


 

 

 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市直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1.坚持规范决策。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会议决策。

2.坚持依法决策。决策制度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行业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权力的正确运行。

4.坚持责任追究。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出现的未按程序办事、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具体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建设等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3.卫生计生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新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内部管理改革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

5.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计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6.重大事件、重要接待及涉外活动(重大事件应急启动、重大案件执行查处、重大新闻发布、重要事务接待以及对外协作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关(单位)党委、党支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换届;

2.内部机构设置、编制扩增、干部任免等;

3.高层次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及聘任。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省、市卫生计生项目申报立项、计划安排、调整变更等;

2.涉及本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投资、融资、借贷等事项;

3.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的招标和医疗机构药品、试剂、耗材的集中采购、二次议价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中、省、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一次使用金额超50万元以上的;

2.设备、仪器、办公设施、大宗物资等采购,价值50万元以上的;

3.房屋、土地、办公场所出租出售等资产变更及大额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的清算。

三、决策方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有:党委(总支、支部)会议、领导班子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

(二)特别重大的事项,在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决议后,还须报上一级党委研究审批。

四、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局机关严格按照《中共榆林市卫生计生计生局党组议事规则》执行,局属各单位也应完善相关议事规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研究人事未到会不能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政策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四)须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策事项须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议。涉及选拔推荐干部,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局属各单位需向局党组报告或审批的事项,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属局系统特别重大的事项,按照市委《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向市委、市政府履行报告程序。

五、决策执行及监督

1.党委(总支、支部)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总责;党委(总支、支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2.局党组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规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

六、其他事项

1.各单位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市局备案后实施。

2.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