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0MB2902593P/2024-0025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榆政卫健函〔2024〕443号
[ 名 称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4-10-15
来源: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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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派出所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中面临困境的建议》(第1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工作压力都在明显加大,出现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人群逐渐增加,群众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我委持续完善精神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心理健康宣传,为大众提供精神心理诊疗和咨询服务,持续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完善精神心理诊疗服务体系。市、县均设置了精防机构,各县市区均设置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构建成了精防机构技术指导、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的患者管理服务体系。目前,全市设置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21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9所,设置有精神科的其他医疗机构12所),编制有可集中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床位932张。全市共有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125名,心理治疗师30余名,精神心理诊疗资源覆盖12个县市区,可满足全市人民群众精神心理疾病诊疗需求。

(二)开展患者诊断,多种渠道发现患者。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门诊就诊和集中诊断等方式对到院就诊或咨询、其他机构转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对多部门集中摸排发现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并将确诊患者及时推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健康档案,纳入随访和健康管理,对需要入院治疗的,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

(三)优化送治流程,加强治疗保障。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无监护和被遗弃精神病(含强制医疗)患者送治的通知》,优化了无监护和被遗弃精神病(含强制医疗)患者送治流程。市重大疾病防控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明确了对无监护人、被遗弃患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和康复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及生活伙食费用由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全额负担。

(四)规范随访、精准服务,做好健康管理。对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征求患者本人和(或)监护人意见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动态评估患者危险性等级。根据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和依病情变化调整随访周期,对病情不稳定患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关爱帮扶小组,送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目前全市严重精神障碍规范管理率达到了96.29%。

(五)开展精神心理健康宣传。按照“1+N”的宣传模式,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精神心理健康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工地、进家庭的“六进”活动,通过媒体、互联网、广播、电视、微信、文艺活动、学术讲座、义诊等多种形式开展精神心理健康宣传,普及精神卫生法和相关政策,增进公众对心理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依托于全市24小时心理服务热线(400-0912-995),为广大群众提供在线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今后做好居民精神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精神心理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完善精神心理疾病诊疗服务体系,加快精神心理诊疗专业人才培养,为全市人民群众精神心理健康提供专业保障。

(二)持续通过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现患者,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摸排和诊断评估。

(三)持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和健康管理。

(四)继续广泛开展大众精神心理健康宣传,提高大众对精神心理健康的认识,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

感谢您对榆林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联系人:曹元帅,电话:0912-38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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